郴技〔2024〕37号
关于印发《郴州技师学院公有周转用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单位:
现将《郴州技师学院公有周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技师学院
2024年10月11日
郴州技师学院公有周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公有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周转住房合理、有序流转,提高周转住房使用效益,更好为广大教职工服务,现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院周转房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学院所有,住户只有租赁使用权,住户的租赁使用权不得继承、赠予、买卖,且严禁转租、转借他人,严禁私自互换使用。住户严禁私自改变住房使用属性(或功能)。
第二章 房源、租住对象及范围条件
第三条 学院现有独立成套住房,包括福园小区(院本部)教师公寓、福泰小区(原供销校区)第一、三栋的部分套房,福泽小区(原技术学院校区)的少数套房。
第四条 租住对象只限于市城区无房编内、编外(含短期聘任专家)在岗教职工,具体租住对象及范围条件如下:
1.已婚教职工市城区无房者,限一套。
2.单身市城区无房者,限一间。
3.院内无房班主任限一间,直到带班结束。
4.家庭困难职工市城区无房者,可安排租住在福泽、福泰小区。
第三章 租住程序
第五条 教职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无房证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经后勤处核实并报分管后勤的院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安排。
第六条 承租周转房根据批准后的申请时间采取排队轮候制度。同等条件下,女教职工和新入职单身教职工优先。
第七条 承租人须签订《郴州技师学院公有周转用房租房协议》方可办理入住。
第四章 租 金
第八条 学院周转房以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实行按租住时间分段分类定价。周转房租金自起租之日起2年内按学院优惠政策收取房租。租期从第三年的第一个月起,福园、福泽、福泰小区租户如继续承租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 头两年承租福园小区(院本部)、福泰小区(供销校区)及福泽小区(原技术学院校区)的教职工,按照3元∕㎡的标准收取房租费。租期满两年后从第三年的第一个月起,如继续承租则参照市场价收取房租,即6元/㎡。
第十条 水电费标准:按郴州市居民生活用标准据实收取(含排污费)。租住公寓内发生的卫生、水、电、通信等各类公共事业费用及各类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 学院周转房由后勤处统一管理。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五章 租住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两人或三人合租住房的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摊,租户依据后勤处开具的缴费单据将费用上缴至院财务,由后勤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非承租人本人居住,转租或作非住宿用途的,学院将立即终止该周转房的租房协议,收回该公寓使用权,并以租赁人实际居住或作非住宿用途的月数(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后勤处按照当期租金的3倍开具缴费单据,承租人将费用上缴至院财务,由后勤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爱护室内公物,不得私自将公寓内的公共物品搬出院外,不得擅自进行改造装修,否则,由后勤处负责追究相应赔偿责任。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时公寓内发生公共物品人为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不得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得乱接电源,造成设施损坏的,由后勤处追究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文明作息,保持公寓内安静。在公寓内进行娱乐活动必须做到内容形式健康、时间适宜且不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在公寓内进行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七条 讲究公共卫生,垃圾放入垃圾桶内。如造成下水道堵塞,未能查出责任人的,疏通费用由堵塞处所有住户平摊费用。
第十八条 承租人确因需要对房屋进行自行装修,由本人提交申请、后勤处核实报院领导批准的租住房应注意以下几点:①不得对房屋进行改造(如拆墙、新开门洞等),否则,追究相应赔偿责任。②如住户自行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学院因故需收回住房的,将不补偿装修款;③装修后房间退房时应保持房间装修后原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实行前已租赁周转房的情况,作以下处理:(1)承租人的承租年数自原首次承租日起计算;(2)符合条件居住教职工公寓的承租人,累计承租年限不满2年仍按原协议租金标准执行至2年期满;(3)租房协议一年一签,福园小区(院本部)教师公寓总租期不超过2年。2年后学院教师公寓原则上不再租给同一承租人,承租者需自行解决住房困难,特殊情况需报院领导批准公示后实施;(4)福园、福泽、福泰小区累计承租超过2年的承租人,属学院教职工的,不再享受优惠,但自本规定实行后三日起,对原承租户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进行搬离或继续办理租赁手续。
第二十条 对学院周转房的租金价格,学院在进行市场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有权作出调整(价格变动不影响原合同期内的承租户),对调整的价格,学院将进行公布,以帮助承租户在合同期满时,自行考虑是否申请续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郴州技师学院公有周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郴技〔2019〕45号)即日起废止。
郴州技师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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