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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郴州技师学院实训楼3号土石方工程
采 购 人: 郴州技师学院
委托代理编号: HNDTC2021-CG(GC)-021-郴州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郴州技师学院实训楼3号土石方工程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郴州技师学院 的委托,对郴州技师学院实训楼3号土石方工程(采购代理编号:HNDTC2021-CG(GC)-021-郴州)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郴州技师学院实训楼3号土石方
2、采购代理编号:HNDTC2021-CG(GC)-021-郴州
二、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
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采购预算 综合单价上限值 |
代理服务费 |
|
B0302 |
实训楼3号土石方工程 |
工程量约28726.6立方米 |
18元/立方米 |
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70%标准收取 |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
(2)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3.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
3.1.1 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1.2 要求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3.1.3 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社保登记证》或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3.1.4 根据郴州市财政局文件郴财采[2019]11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湖南”网站(www.credithunan.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和“信用郴州”网站(xycz.czs.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查询截图。
3.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1.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或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 项目负责人为 建筑工程 专业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 助理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均无在建项目,同时提供以上人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12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持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见附件一)、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项目部(郴州市桔园路冯家综合楼5楼)购买磋商招标文件。磋商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400元/套,售后不退。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21年8月16日15:00(北京时间)停止提交纸质响应文件,超过截止时间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项目部开标室(郴州市桔园路冯家综合楼5楼)。
3、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
3.1 法人代表参加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2 如果是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现场要检验投标代表身份证,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逾期送达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磋商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郴州技师学院网发布。公告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疑问及质疑
1、潜在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潜在投标人认为磋商采购文件或磋商邀请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名称:郴州技师学院
联 系 人:龙老师
电 话:13607352378
地 址: 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锐 刘利文
电 话: 0735-2150706
地 址: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广场冯家小区综合楼5楼
附件一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 (项目名称)邀请函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南、信用郴州”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南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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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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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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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郴州技师学院实训楼3号土石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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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购人:郴州技师学院 联 系 人:龙老师 电 话:13607352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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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锐 刘利文 电 话:0735-2150706 13975513650 地 址: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广场冯家小区综合楼5楼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采用发布邀请公告方式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详见磋商邀请公告中“供应商资质要求” |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不组织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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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其他。 |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期或有效期内)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
是否面向中小企业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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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其他。 |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期或有效期内)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期或有效期内)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最新一批内的: (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4 %、价格4 %。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5 %。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5、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参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给予小型、微型企业扣除比例标准,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5 %。 |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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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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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磋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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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0.3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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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1.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1年8月16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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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5.4款 |
采购预算价(招标控制价) |
综合单价控制价:18元/立方米(含边坡修整),工程量按实际测量结果结算。 |
|
第二章第17.1款 |
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1、磋商保证金数额: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投标保证金只接受转账形式提交,转账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转账到指定帐户,现金方式提交的作无效投标。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郴州分行七里大道支行 开户户名: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项目部 帐 号: 5859 6767 4871 3、未按时足额并以转帐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
第二章第18.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3份 |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电子版:壹份;注:电子投标文件以U盘形式提交:要求与响应文件正本内容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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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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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0.2款 |
封套上 应载明的信息 |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年月日(星期)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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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2.1款 |
响应文件 的递交地点 |
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项目部开标室(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广场桔园路冯家小区综合楼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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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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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28.1.3款 |
废标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磋商小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
第二章第30.2款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
|
第二章第30.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5 %;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
|
第二章第30.5款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1、 节能产品: / 2、环境标志产品: / 3、两型产品: 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
|
第二章第31款 |
推荐成交供应商 |
磋商小组应当从工程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1-3名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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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注:未明确事宜将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
|
七、其他规定 |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70%标准收取,由中标单位支付。 |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1.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2.保修要求:符合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建设部[2000]80号令保修及行业现行中有关规定; 3.工期要求: 30 日历天。 4.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付清。 |
|
注:以上格式内有“”选项时,以“√”标记内容为准 |
||
附页1:评审方法
评审方法
1. 通则
1.1 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1.2 评审因素:详见评分表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 评审程序
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包括澄清)、提出成交供应商。
2.1 供应商资格审查:
表1 资格性检查表
|
序号 |
检查项目 |
供应商 |
||||
|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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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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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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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要求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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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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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社保登记证》或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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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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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标报价是否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招标控制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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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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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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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负责人为 建筑工程 专业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均无在建项目,同时提供以上人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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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提供法人代表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或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 托书原件和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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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信用记录查询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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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无法律、法规和磋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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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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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
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2.2 符合性审查:
表2 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检查项目 |
供应商 |
||||
|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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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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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响应文件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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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响应文件有效期是否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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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响应文件内容、范围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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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响应文件中是否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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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
|
|
|
|
|
|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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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
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审查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无效响应文件。
2.3 磋商
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
2.4 澄清有关问题
2.3.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对响应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表3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表
|
序号 |
供应商 |
响应文件中需要澄清的页次 |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2.3.2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3. 综合评审
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进行评分。评标方法及标准表如下:
评标权值表
|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
1 |
价格 |
50 |
|
2 |
技术 |
35 |
|
3 |
商务 |
15 |
|
∑(1+2+3)=100 |
100 |
|
附表1 投标报价评分表K1(所占分值50分)
单位:元
|
1 |
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A |
投标人B |
投标人C |
投标人D |
投标人E |
|
投标人最后报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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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政策功能折扣后评审价 |
|
|
|
|
|
|
4 |
磋商基准价 |
磋商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
|
被确定为磋商基准价的投标人 |
|
|||||
|
被确定为磋商基准价的价格 |
|
|||||
|
被确定为磋商基准价的得分 |
50分 |
|||||
|
5 |
低价优先法计算公式 |
除磋商基准价得满分的投标人外,其他合格投标人报价得分的计算公式为: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0×权值 |
||||
|
6 |
最终得分 |
|
|
|
|
|
|
磋商小组全体签字:
时间: |
||||||
附表2 技术标评审评分表K2(所占分值35分)
|
序号 |
项 目 |
评 分 标 准 |
投标人得分 |
|||
|
1 |
2 |
3 |
||||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根据合理性、可行性、行进性、保障措施等方面评委进行综合对比评价,最优的计6分,有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 |
0-6 |
|
|
|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根据合理性、完善性、可靠性、保障措施等方面评委进行综合对比评价,最优的计6分,有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 |
0-6 |
|
|
|
|
3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根据合理性、完善性、可靠性、保障措施等方面评委进行综合对比评价,最优的计6分,有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 |
0-6 |
|
|
|
|
4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根据合理性、完善性、可靠性、保障措施等方面评委进行综合对比评价,最优的计6分,有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 |
0-6 |
|
|
|
|
5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计划合理、措施等方面评委进行综合对比评价,最优的计6分,有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 |
0-6 |
|
|
|
|
6 |
施工设备、资源配备计划 |
设备投入、资源配备计划合理、措施等方面评委进行综合对比评价,最优的计5分,有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1.5分,扣完为止 |
0-5 |
|
|
|
|
|
得分 |
|
|
|
||
|
评价意见:
评委签字: 评审时间: |
||||||
附表3 商务标评审评分表K3(所占分值15分)
|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分 标准 |
投标人得分 |
||
|
1 |
2 |
3 |
||||
|
1 |
信用评价 |
1.1投标人信用等级为AAA级的记1.5分,信用等级为AA级的记1分,信用等级为A级的记0.5分,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不记分(以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作为评分依据)。 1.2投标人上一年度被国家税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用A级的计3分,B级计2分,B级以下的不计分。 注: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或网上下载页面,否则不计分。 |
0-4.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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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理体系认证及荣誉评价 |
1、投标人具备有效期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有一项计0.5分,最多计1.5分。 2、投标人近3年来获得过“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的,每个计1分,最多计3分。 注: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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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业绩评价 |
投标人自2018年以来,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每个计2分,最多计4分。 注: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公章的业绩合同、同时现场提供合同原件,否则不计分。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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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响应文件编制 |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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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最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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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意见:
签字: 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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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磋商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磋商通知,供应商应持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2.4 “磋商小组”是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1.2 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2.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2.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6.2.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6.2.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6.2.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6.2.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联合体协议(格式,本项目不适用此条)
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说明
6)、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7)、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8)、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0)、最后报价
1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保证金
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7.5.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7.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7.5.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5.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5.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4.磋商程序
24.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初步审查
25.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5.1.1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5.1.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5.1.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25.1.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6.实质性响应
2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7.澄清
27.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符合性审查
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8.1.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8.1.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8.1.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磋商小组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有关供应商。废标的情形同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集中列示:
28.1.3.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8.1.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8.1.3.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28.1.3.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9.磋商
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29.1.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1.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29.2.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响应文件评审
30.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0.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0.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0.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0.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0.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0.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1.提出成交供应商
31.1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31.2按本章第31.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1条的规定。
33.磋商的特殊情形
33.1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1.1款、第34.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4.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3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4.1.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3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6.3.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36.3.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6.3.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36.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36.3.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36.3.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36.3.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36.3.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40.4.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0.4.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0.4.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0.4.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仅供参考)
一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工程类)
说明:“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工程类)
说明:“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专用合同条款”格式。
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郴州技师学院实训楼3号土石方工程
二、招标范围:郴州技师学院实训楼3号土石方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工期要求: 30 日历天。
四、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五、保修要求:符合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建设部[2000]80号令保修及行业现行中有关规定;
六、施工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指导。
2、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包括资料整理)。
3、成交供应商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要接受采购人派出的人员监督,并按采购人合同图纸要求完成所有规格质量,否则要返工处理,返工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如不返工,则当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
5、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施工安全有关规定进行工,安全、文明施工合格,不发生一般或以上级别安全事故,如发生一切工伤事及机械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七、项目人员管理
1、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20】208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确保关键岗位人员都为本单位正式职工、且均无在建工程(提供包含以上相关内容的承诺书)。
2、提供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八、报价要求:
1、按综合单价报价,超过预算价格的将做无效投标处理;
2、本项目为一般土方开挖,全部场内运输、回填,不外运。
3、工程量约为28726.6m³,工程量按实际测量结果结算。
九、验收标准和规范
1、成交供应商必须将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完善后才可组织采购人进行综合验收。
2、本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验收。
3、必须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项目竣工验收达合格标准。
十、竣工资料归档要求
1、采购人验收之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提交汇总整理好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工档案原件。
2、成交供应商必按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
3、建设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十一、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付清,履约担保: 签定合同时约定 。
十二、其它要求:签定合同时约定。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十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保证金
三、联合体协议(格式,本项目不适用此条)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6:其他说明
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说明
附件7:主要人员简历表(工程类适用)
六、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七、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八、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最后报价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电子版一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年月日
附件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
(2)
(3)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年;
(6)其他项目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 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置及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根据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的要求编写,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1、提供银行转账凭证。
三、联合体协议(格式,本项目不适用此条)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应提交《附件8-2: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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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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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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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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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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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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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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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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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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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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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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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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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主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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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兼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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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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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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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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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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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
1.1 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2 要求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1.3 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社保登记证》或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1.4 根据郴州市财政局文件郴财采[2019]11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湖南”网站(www.credithunan.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和“信用郴州”网站(xycz.czs.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查询截图。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5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1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或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项目负责人为 建筑工程 专业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 助理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均无在建项目,同时提供以上人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3.其它
附件6 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需求自行编制相关内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施工设备、资源配备计划等。)
附件7 主要人员简历表(工程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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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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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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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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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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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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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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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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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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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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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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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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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2.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 年 月 日
六、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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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七、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投标人符合要求的,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并填写相关数据。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7-1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7-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7-3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
备注: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7-4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
(不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无需提供)
说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应按第二章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和 “优先采购产品清单”,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 报价一览表(工程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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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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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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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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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综合单价: 大写: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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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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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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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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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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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工程量约为28726.6m³,工程量按实际测量结果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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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最后报价
说明:
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9提供。
2、该表须单独递交。
